(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的,其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范围内,允许其占用耕地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具库棚、硬化晾晒场、生物质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国土部门要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四)强化金融保险税收支持。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文件精神,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积极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推广保单、仓单、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质押贷款。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县(市)要组建农业担保机构,并根据财力情况注入相应的资本金,重点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在现有农业保险基础上,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险额度,有条件的的地方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给予补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税务部门要提供便利和支持,并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不予征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做法,消除农民流出土地后的后顾之忧,有效推动农村土地有序合理流转。
(六)提供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粮食主产区,以建立农机合作组织和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为重点,为粮食生产提供全程服务;在蔬菜等经济作物主产区,以建立农民合作社为重点,着力完善提升生产、科技、质量、流通、销售等服务功能;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运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做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管理艺术和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带动能力。积极开展后备人才培训,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人才支持。加强外部人才引进,在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激励机制,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为壮大新型农业主体发挥作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土地流转列入重要议程,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县、乡两级农经机构队伍建设,支持基层把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农业(农经)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加强管理和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二)加强典型培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培育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好典型,由点到面,形成由区域影响力的示范片、示范园区,让农民现场看、现场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三)搞好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科研院所等投身农业建设,发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为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营造良好氛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日印发